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地名地址管理细则》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8-03-09 浏览:54709 |
关于印发《焦作市地名地址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地名地址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8日 焦作市地名地址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名地址管理,充分发挥地名地址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实现地名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及社会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和《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名地址是指焦作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建设的点状地理实体名称所对应的空间位置,经民政部门标准化编制后形成的地理位置信息。本细则适用于焦作市地名地址的申报、编制、应用及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地名地址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地址的统一管理;同级财政、公安、国土、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地址管理工作; 户政、邮政、电力、燃气、自来水、供热、有线电视、宽带服务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单位在登记个人或单位的地址信息时,应当登记民政部门为其编制的标准地址信息。 第二章 地名地址的管理 第四条 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名地址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健全完善地名地址信息系统,有效应用和推广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技术,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数据标准统一、符合大数据和大融合要求的地址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地名地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政府,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地名地址由标准地名和楼门牌号共同组成。本细则所称标准地名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的地理实体的名称。一般包含: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区、商业区等专业区域名称,路、街、巷(胡同)等道路名称,农村和城镇居民点(居民小区)、大型建筑物等人工建筑群、物名称。本细则所称楼门牌号是指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历史形成的,以及民政部门依据职责或申请统一编制的地理实体位置标识号码。 地名地址的标准格式一般为:行政区划(省、市、县、区)+街路巷或区域(街道、路、巷、开发区、城中村等)+门牌号+小区(小区、建筑物等)+楼、排、户号。 第六条 地名地址应当使用经过批准或备案的标准地名。楼门牌号应由县级民政部门依职权和管辖范围统一编制。 第七条 地名地址的管理,按照内容分为标准地名和楼门牌号两个部分,均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地名地址涉及的标准地名,在焦作市城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民政局依职权备案;在其他县域范围内的,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县(市)民政局依职权备案。 地名地址中的楼门牌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各自行政管辖范围内,统一按照本细则具体编制和管理。焦作市城区的地名地址编制后需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标准地名的申报,由建设项目发起人凭以下资料向拟建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备案: (一)申请书和委托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地名命名(更名)备案表。 (四)拟使用地名所处位置的有关地图。 第九条 楼门牌号的申报,由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后,凭以下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 (一)申请书和委托书。 (二)建设项目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建设项目由个人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建筑物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证照、文件,如:标准地名使用证(或备案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法院判决书等。 第十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在受理标准地名申请当天完成符合条件地名的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受理楼门牌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须将各自备案或办理的新增、变更、注销标准地名地址的纸质、电子文档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档保存,并按程序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三章 楼门牌号编制原则和应用 第十二条 楼门牌号的编制、使用、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十三条 门牌编号原则: (一)统一编号。门牌编码序号按街、路、巷走向统一编制。东西街巷:由西向东,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右侧编双号;街巷仅一侧有房屋、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二)距离编号。门牌号码的编制采用距离量化的方法,每3.3米编排一个号位,暂无建筑物的空地需预留空号,距离较长的街、路应当分段编制门牌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三)名称规范。门牌编号必须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标准名称,禁用错别字或乱造简化字,原则上避免使用冷僻字;门牌号、楼(栋、幢、座)号、单元号、户号一般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制。 (四)分类编制。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街巷两侧所有建筑物以门为单位编门牌号,其中,沿街大型独栋建筑物,以主要进出口所在街巷编制正门牌号,该建筑物其余沿街经营用房或车库,以所临街巷编制门牌号,建筑物内部按照正门牌号编制户号。 (五)门牌唯一。一个院落(单位、小区、公园等)及独立门户只编制一个门牌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编制门牌号,其余为旁门或附门,依照正门牌号编制方位门牌号。 第十四条 楼牌编号原则: (一)一楼一号。住宅区、一个院落内两栋以上的楼房应设置楼房号牌,一栋楼编一个楼号;同一基座上建多栋楼的建筑物,基座上建筑物分别编楼号,基座的各经营用房均编门牌号。 (二)编制楼号。楼牌号码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正大门位置为起点,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制楼号;地形复杂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楼号衔接、方便好找的原则,采用空间或时间顺序编制楼号。 (三)编制单元和户号。楼房单元号采用由西向东或由北向南顺序编制;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制单元号;每个单元内各套房间户号,应由下而上、顺时针分层编制;九层以下的楼房,户号采用三位数,如二层为201、202等;十层以上的楼房,户号采用四位数,如十层为1001、1002等。 (四)顺序编制。所有楼、单元、户号,必须按照编码原则顺序编制,不得出现跳号、漏号、重号等现象。 第十五条 对于因城市建设发展、拆迁改造或因标准地名变更,造成楼门牌号混乱的,民政部门可予重新编制楼门牌号。重新编制楼门牌号后,民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和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凡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的楼门牌应保留其历史编号。 第十六条 全市楼门牌标志的内容、版面、颜色、材料和规格,必须按照《地名 标志》(GB17733一2008)国家标准执行。 全市楼门牌标志及其他地名标志,均应在实体地名标志牌中添加标准地址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的自动识读、接入应用。现有建筑物和今后新增建筑物统一换发或安装二维码实体楼门牌。 地名标志设置需符合城管部门广告、标牌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发布各类广告。 第十七条 楼门牌标志设置: (一)门牌标志设置在面对大门左侧墙上或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 (二)楼牌标志设置应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安装位置。较集中的高层楼房,一般安装在楼房的3层至4层外侧山墙上;较集中的低层楼房,一般安装在楼房的2层至3层外侧山墙上。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三)单元牌标志设置在单元门框上方的居中位置,楼内户牌标志设置在门框的左上角或对门相应位置。 第十八条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楼门牌标志。 特色建筑物安装的特殊样式楼门牌,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相关规定处罚;对于盗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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