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8-03-09 浏览:56498 |
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地名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应城市发展,认真做好地名规划工作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我市新生地名不断增加,为解决地名命名工作中存在的“先建设、后命名”问题,改变地名命名滞后的现状,加强地名命名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发展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和城市建设现状及特点,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的城乡地名专项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驻地的详细规划中涉及地名命名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与地名专项规划确定的名称配套衔接。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与地名专项规划确定的名称配套衔接。 二、严格法定程序,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防止和纠正擅自命名、更名,造成一路多名、一物多名等问题,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建筑工程项目地名命名备案工作。对新建、改造、拆迁安置的建筑物(群)和住宅小区,以及需要命名的房地产开发和城市道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向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申报立项、规划、建设前,要将拟用建设项目名称向项目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经过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作为标准地名使用。 三、健全长效机制,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其中,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管理单位承担。设置各类地名标志应严格执行国家《地名标志》(GB17733-2008)要求,对未使用标准名称、样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位置不当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地名标志。因施工确需临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设置部门协商一致并在工程竣工时恢复原状。民政、公安、旅游、文物、园林、农业、林业、水利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设地名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各类地名标志的规范和完整。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的地名委员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地名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重要地名命名更名、地名规划、地名公共服务等问题,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附:焦作市地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17年6月28日
焦作市地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宫松奇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王东林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运洪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金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伊群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战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马金柱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战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高文波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张 勇 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卫军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东兴 市城管局副局长 闫玉新 市园林局副局长 武兴农 市民政局副局长 葛元彬 市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广玉 市旅游局调研员
瞿明松 市城乡规划局副调研员 李 弘 焦作日报社总编辑 王大青 解放区政府副区长 买新华 山阳区政府副区长 杨素琴 中站区政府副区长 孙振清 马村区政府副区长 姜坤峰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 焦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王东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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