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地名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24-02-05 浏览:24229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老地名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民[2023]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建设,突出强调坚定文化自信,大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为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切实保护管理好全省老地名,现将《河南省老地名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要积极发挥好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作用,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2023年12月21日
河南省老地名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老地名保护管理,赓续中华历史文脉,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和《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地名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老地名,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性和知名度、具有一定文化内涵和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文化独特性和传承价值的地名。包括现势地名和历史地名。含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城市公园和自然保护地、街路巷、人物和事件纪念地、特色建筑物、片(街)区、专业设施等地名。 第四条 老地名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坚持保持老地名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坚持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第五条 正在使用的老地名,不得随意更改和注销。《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更名的除外。确需更名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地名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老地名保护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老地名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督导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地名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老地名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老地名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配合开展老地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老地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历史文献记载、地名普查资料、地名数据库等资料和途径,结合客观实际,对区域内的地名进行调查和评估,切实摸清老地名数量及老地名来历含义、地名沿革、空间分布、文化特点等基本情况,建立老地名保护管理基础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制定本级老地名评价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老地名保护名录。探索将符合条件的老地名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第八条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及《河南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规范》,各地分别制定市级、县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规范或标准。依据规范或标准,开展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等类别的省、市、县三级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学者进行评估、认定和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第九条 建立历史地名和注销地名专有数据库,储备地名命名更名词源。根据省、市、县三级老地名保护名录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利用碑、牌、展示厅、博物馆等多种方式宣传地名文化。对重要老地名和重要地名文化遗产,实行挂牌立碑标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濒临消失的老地名予以重点保护。各地在编制地名方案时,要充分保护、利用老地名,对富有文化底蕴、内涵丰富、维系居民群众深厚情感的历史地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移植使用等措施加以复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的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老地名文化研究,深入挖掘梳理老地名和地名文化遗产的地理文化、乡土文化、历史文化内涵,呈现其地理特征、人文历史风貌和独特文化价值。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老地名文化研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地名文化研究成果,编制出版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地名图、录、典、志图书及地名文化遗产丛书,并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开发富有特色的老地名文化出版物、音像制品、主题会展等地名文化衍生产品,利用现代技术发展文化创意、电子读物等文化特色产品,发挥老地名、地名文化遗产在爱国主义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数字电视等新媒体,搭建文化活动平台,丰富文化活动载体,开展老地名文化征文、展览、宣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扩大老地名文化影响力,提升全社会对老地名的宣传、保护意识,保护、传承好老地名。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开展老地名文化宣传展示场所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地名文化展览馆,提高地名文化遗产体系建设质量,推动地名文化遗产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推动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老地名数据化信息平台,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等。 第十六条 加强老地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的地名管理人才队伍,并注意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发挥民间地名爱好者在老地名文化保护方面的作用,巩固和发展老地名文化的群众基础。树立和宣传老地名文化建设先进团体和先进个人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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